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為保障其所發行「摩斯卡」持有人(以下稱持卡人)之權益,將其所收取之持卡人儲值款項(以下稱儲值款)全部信託予乙方,由乙方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相關事宜,雙方合意簽訂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關係人:
- 委託人:甲方。
- 受益人:本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為甲方。惟於甲方發生解散、重整、宣告破產、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對持卡人履行消費服務契約之情事者,乙方應依本契約之約定交付信託財產予持卡人。
- 受託人:乙方。
第二條 信託目的:
甲方為確保其所發行「摩斯卡」持卡人之權益,茲將其所收取之持卡人儲值款項全部信託予乙方,由乙方依本契約約定事項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相關事宜。
第三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本契約所稱信託財產包括:
- 甲方依本契約約定交付乙方之持卡人儲值之全部款項。
- 乙方依本契約相關約定通知甲方交付信託專戶之資金。
- 乙方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毀損、滅失或其他事由所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存續期間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存續期間屆至時,得經甲、乙雙方協議延長之。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交付、管理及運用方法:
- 甲方應於收受乙方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交付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預作為未來支付本契約各項費用之用(包括但不限於各項支出之負擔及信託報酬)(以下稱預備款),預備款如有動用時,應於乙方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補足之。前開預備款與儲值款均存於信託專戶並合稱信託財產,惟計算信託專戶餘額時,須先將預備款扣除。
- 乙方應將本案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門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作為信託專戶(戶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或其他足資分辨其為信託財產之方式管理之。
- 本契約屬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運用決定權屬於甲方,乙方無運用決定權;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信託目的範圍內,依甲方之書面指示運用信託財產於銀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投資保本型且無匯差之理財商品(但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信託專戶總金額之30%),惟日後主管機關對於禮券信託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另有限制時,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乙方對於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取得之各項憑證及有價證券應負保管之責,並按時代為領取本息。
- 為使信託目的順利達成,甲方同意乙方得視需要,複委任第三人(如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辦理本契約相關事務,費用悉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各項支出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 本契約之運用、收益與管理所應繳納之稅捐,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信託存續期間,乙方為信託財產名義上之納稅義務人,惟其應繳納之稅款均由甲方負擔,如有不足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補足之,乙方無代墊之義務。
- 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與第三人發生訴訟、仲裁、協商等情形時,依法雖以乙方名義為之,然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用、提供擔保、律師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悉數由甲方負擔。
- 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所需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乙方得先自預備款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應於收到乙方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支付乙方,乙方並無為甲方代墊之義務,如甲方未於期限內支付致產生延宕之情事,一切相關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信託財產價值之計算:
每月第1個營業日為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日,計算方式為前月最後1日之各項銀行存款及投資餘額之總和。
第八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 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收益均併入信託專戶統合管理運用。
- 甲方應於每日提供前1日持卡人儲值款總金額明細及消費情形表予乙方,以確認「摩斯卡」流通在外情形。
- 甲方並得於持卡人儲值款總金額低於當時信託專戶之餘額時,於每月5日前以書面指示乙方就超過信託專戶餘額部分,撥入甲方指定帳戶;若持卡人儲值款總金額超過信託專戶餘額之10%時則應於乙方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立即補足之。
第九條 信託報酬計算、支付之時期及方法:
第十條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本契約除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任意變更、解除或終止。
二、本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 信託存續期間屆至。
- 信託目的已完成。
- 已無信託財產可資管理、運用時。
- 甲方發生解散、宣告破產、重整、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與持卡人間消費服務契約之情事時。
- 本契約因甲方之債權人以有害於其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並經確定時。
- 乙方因違背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法院依甲方之聲請將乙方解任時。
- 乙方因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停止執行信託業務或被廢止核准執行信託業務時。
- 乙方取得甲方同意辭任時。
- 其他因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或改善,而逾期仍未履行或改善時。
三、因本信託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所生之各項稅捐及費用,悉由甲方負擔,但前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 信託關係因第十條第二項第(一)、(二)、(五)、(六)、(七)、(八)及(九)款消滅時,於乙方結算信託專戶中之所有款項扣除信託報酬、各項應付費用及甲方應負擔之債務後,如有剩餘,應返還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 信託關係因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消滅時,甲方同意乙方應將信託專戶中之儲值款項,支付予持卡人(惟持卡人購買「摩斯卡」卡片本身費用及因儲值所得之紅利不在支付之範圍內),如有剩餘,乙方應就信託專戶所有款項先扣除本契約應負擔費用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報酬、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及各項應負擔之費用),餘款再返還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 前項情形發生時,甲方應將流通在外「摩斯卡」之相關資料(包括卡號及儲值餘額等)提供予乙方。甲方如未能提供前開相關資料予乙方時,乙方得公告持卡人於一定期間內主張其權利,以利剩餘財產分配。若信託專戶餘額小於前開書面文件所載之流通在外總金額時,則由乙方按剩餘信託財產現值與各持卡人卡內剩餘金額比率支付。
-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甲方未依本契約約定結清相關費用或債務前,乙方得拒絕返還信託財產,並得以自認最適當之方式處分信託財產抵充之,不足部分,甲方仍應負清償責任。
- 關於乙方之信託報酬、各項應付費用及甲方應負擔之債務,甲方於信託關係終止後,仍需支付乙方。
第十二條 受託人之責任:
- 乙方應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等相關法令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慣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信託目的之範圍內,依甲方之運用指示妥善處理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非經法定之查詢,對本契約有關甲方之往來、交易資料應予保密。
- 乙方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甲方同意、涉外事務、依慣例、本契約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乙方如因前開事由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時,乙方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責。
- 乙方就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之職務上行為,應負與自己行為同一之責任;其為不法行為者,並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 因甲方之故意、過失或違反約定,或因天災、地變、戰爭、法令或市場因素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信託財產發生滅失或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
- 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或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義務以信託財產為限。因「摩斯卡」業務所生之爭議或訴訟,概由甲方與持卡人自行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報表及資料提供之義務
- 乙方應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每年至少定期1次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表,送交甲方。
- 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承認,甲方如無具體正當之理由不得拒絕承認;甲方於收受前開文書後7個日曆天內,未為拒絕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 本契約存續期間內,甲方應配合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之需要,隨時提供相關資料、證件予乙方。其所交付之文件,如有須補蓋印鑑或補辦手續或補交證件之情形時,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並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銀行營業日內完成,不得拒絕或要求支付費用。
第十四條 委託人聲明事項
- 甲方聲明已於合理時間內充分了解與審閱本契約相關內容,並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同意受本契約之約束,依本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 甲方充分了解各項信託財產之運用,非一般銀行存款,並不構成乙方銀行部門之債務,亦非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乙方不保證本金回收及投資收益或盈虧。
-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做為存款。
- 除本契約或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不得讓與或提供擔保與第三人。
- 乙方不負查核甲方提供資料真偽之義務。甲方如有提供資料不實,或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致乙方受到損害,或致使乙方與第三人發生任何糾紛或訴訟、非訟之事件,應由甲方全權負責處理,概與乙方無涉,相關訴訟費用亦由甲方負擔;若因前述事件致使乙方發生損害,甲方並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 告知及損害賠償義務:甲方就本信託成立前有關信託財產與他人另訂有契約者,應具實告知乙方,並告知相對人或轉得人有關本信託財產已信託予乙方之事實及相關之約定,不得有任何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相對人或轉得人就信託財產所致生任何糾紛或訴訟、非訟之事件,甲方均應全權負責,與乙方無涉,其相關訴訟費用由甲方支付;若因前述事件致使乙方產生損害者,甲方應負相關之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其他特約事項:
- 為利持卡人了解信託契約約定,雙方同意得將本契約約定內容摘要登載於各自企業網站,以供消費者查詢。
- 甲方應將前1日持卡人儲值款之總額公佈於甲方企業網站,並以電子郵件副知乙方。
- 甲方同意代乙方向甲方清分公司(以下清分公司)取得乙方有權調閱本案相關資料之同意書,以作為乙方信託專戶帳務勾稽及發生本契約第十條第二項(四)情事時支付之依據。
- 甲方應提供「摩斯卡」讀取設備乙台及相關連線設備予乙方,並負責定期測試保養,維持堪用狀態。
- 甲方與持卡人所簽訂之消費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持卡人之儲值款已全數交付信託、信託存續期間、及於甲方企業網站公佈每日儲值款之總金額、信託契約摘要及相關事項等。
- 甲方或甲方之代理人、使用人或受任人欲就乙方處理本契約所訂信託事務及其結果或報告,登載或揭示媒體時,應事先徵得乙方之書面同意,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任意使用乙方商業名稱,或將其刊載於其廣告銷售之產品等上,如有違反前開約定,甲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但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指導),而必須登載或揭示於媒體之資訊,不在此限。
- 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客戶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客戶告知,除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約定外,本信託之受益人為甲方而非持卡人,甲方不得使持卡人誤認係為該卡持有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 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同時將有權指示之人員名單及簽樣送交乙方存查,以為日後乙方確認指示及通知之用,日後有權指示之人員名單或簽樣遇有變動,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但於乙方收受通知前,甲方原所留存之人員名單及簽樣仍屬有效。
- 本契約存續期間如因法律規定、解釋等致使本契約部份約定無效時,該無效部份並不影響其他部份,其他部份仍屬有效。
-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而得知他方營業上之秘密及「摩斯卡」持有人之個人資料,除合於本契約之目的使用外,非經他方同意不得洩露予第三人。
第十六條 資料使用規範
- 甲方同意乙方得蒐集、利用、傳遞及電腦處理本人之個人資料。
- 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得將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及□同意/■不同意將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資料,在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基於業務需要並遵守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為宣傳推廣、共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將甲方之資料揭露、轉介予乙方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或為彼此交互運用。甲方縱使同意前項條款,惟日後若不再同意該項條款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將立即通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及停止彼此之交互運用。
第十七條 通知及送達:
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契約簽署頁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任一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未以書面通知變更,他方仍依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受通知變更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相關文書寄發後,則以郵政機關收件蓋印日期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第十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本契約涉訟時,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
-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國內金融慣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契約效力及收執:
-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簽署並於首筆信託財產交付後生效。
- 本契約附件(包括但不限於清分公司出具同意書、甲方與持卡人之消費契約等)、甲方之書面指示視為本契約一部分,與本契約同具法律效力。
- 本契約正、副本各2份,由甲、乙方各執正、副本乙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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